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835785934G,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18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允林。
被执行人:诸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诸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申请执行诸海林、诸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11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