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莲莲,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建军,男,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翼城联社)与被告谢建军、张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永红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韩莲莲,被告谢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翼城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建军偿还我社借款本金135985.2元及2020年8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316012.62元,合计451997.82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71525‰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谢建军负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27日,被告谢建军向我社申请借款136500元,并递交了身份证及借款申请书,同时,被告张永红为被告谢建军向我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我社出具了身份证及担保承诺书。2006年9月27日,我社与被告谢建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36500元,还款期限以借款契约为准,如借款方不能按借款契约约定时间额度还款,贷款方有权按规定加息、罚息。同日,被告张永红为被告谢建军贷款136500元与我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07年12月31日,我社依约向被告谢建军发放贷款1365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1.1435‰,借款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当日,被告谢建军向我社出具了借款借据,被告张永红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款借据上签名。借款后,被告谢建军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张永红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20年8月21日,尚欠我社借款本金135985.2元,利息及罚息316012.6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谢建军辩称,认可这笔贷款,贷款金额都属实,当时贷款为了铁厂,后来因为铁厂倒闭,贷款也未能偿还,希望贷款利息可以免除,我现在也没有还款能力,我争取把本钱还了。

原告举证

原告翼城联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被告谢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借款欠本金、利息计算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核对无误,被告谢建军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27日,被告谢建军向原告递交了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同日,原告翼城联社与被告谢建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36500元,还款期限以借款契约为准,如借款方不能按借款契约约定时间额度还款,贷款方有权按规定加息、罚息。2007年12月31日,原告翼城联社依约向被告谢建军发放贷款1365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1.1435‰,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被告谢建军向原告翼城联社出具了借款借据。截止2020年8月21日,被告谢建军累计归还本金515元,偿还利息18557.29元,尚欠原告翼城联社借款本金135985.2元,利息及罚息316012.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联社与被告谢建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翼城联社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借款借据约定偿还贷款,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和罚息,原告翼城联社同被告谢建军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1.143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该利息及罚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8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316012.62元;

二、被告谢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5985.2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71525‰计付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谢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