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臣,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庞立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姜艳凤,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天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臣与被告庞立伟、姜艳凤、王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高海臣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海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75元,由原告高海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勋 书记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