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爱军。 委托代理人韩韬。 被申请人宿迁苏驰弘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爱军与被申请人宿迁苏驰弘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产生纠纷,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苏驰弘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苏驰弘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 保全费X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申请人应在保全实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