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乳山市城区。

被告:曹年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润与被告曹年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年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晓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曹年磊返还王晓润工程款19000元。事实与理由:王晓润2020年9月20日与曹年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晓润委托曹年磊进行居室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工程总天数45天;王晓润已付给曹年磊工程款50000元,但曹年磊截至2021年6月18日只完成了工程的部分工作量,合计为31000元,现要求曹年磊返还19000元。王晓润已经多次催促曹年磊竣工,但曹年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被告辩称

曹年磊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0日,王晓润2020年9月20日与曹年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晓润委托曹年磊进行居室装修,工程地址:张村水源金××楼305;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工程总天数45天;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下方注明:已交工程款40000元。

王晓润于2020年9月19日向曹年磊尾号为271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工程款2万元、2020年9月20日转账1万元、2020年9月25日转账1万元。王晓润另通过案外人刘桂卿微信向曹年磊微信转账支付工程款1万元。

2021年6月3日,曹年磊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其保证于2021年6月18日前全部施工清理完毕,并移交业主王晓润,业主同时支付本工程的装修尾款14000元;如果曹年磊在2021年6月18日前无法完成装修内容并合格移交业主王晓润,曹年磊愿意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王晓润提交其与曹年磊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曹年磊只完成了工程的部分工作量合计为31000元,尚欠19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录音证据,可以认定曹年磊为王晓润位于张村水源金××楼305室进行装修,已装修部分工程款为31000元,未装修部分工程款为19000元。王晓润要求曹年磊支付未装修部分工程款19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曹年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王晓润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曹年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晓润工程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系减半收取),由王晓润负担841元、曹年磊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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