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吕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东成罚金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吕东成应缴纳罚金5000元。
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对其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1000元,已经上缴国库,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