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杨某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在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一社2号房屋玻璃门窗装修工程工程款25000元,未签合同。被告家中遇到困难为由先后三次催要装修款,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3月20日把装修款全部付清。工程进行至50%被告由于家中有事暂停工程回家,回家第三日其家人生病住院需借款2200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200元。还款时间到期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2200元借款及完成未完成房屋装修工程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原告马某某的房屋门窗安装及封; 二、经原告马某某验收后被告杨某某才能交工; 三、原告马某某已经给付被告杨某某全部工程款25000元; 四、原告起诉被告杨某某的借款2200元不属于被告杨某某支付的权限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晓东 人民陪审员  马占华 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汪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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