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王×1,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王×2,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康×,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王×1、王×2、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1、王×2、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自愿撤回对被告王×1、王×2、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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