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红军。 被申请人:赵齐宁。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红军与被申请人赵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9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肖红军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梅石公路南侧盛世豪庭1号楼-4-901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齐宁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人民币277250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总保全价值2772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