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城国际3号楼商业2-1011。
法定代表人:白雪云。
被执行人:裴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6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761元,执行费811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29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7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