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振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冯佳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振保与被执行人冯佳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03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被告人冯佳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人王振保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565.27元。因被执行人冯佳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冯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冯佳佳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冯佳佳有不足30元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如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2、查明被执行人冯佳佳无持有证券、保险、车辆、网络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前往鹤壁市房管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冯佳佳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佳佳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冯佳佳的婚姻记录,向其前妻了解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线索,经核实,冯佳佳名下无房产。二人曾居住的房产实为案外人冯*刚所有,且已经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进行了约定。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佳佳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现场告知、电话、短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认可。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付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