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跃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陆卫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于2021年1月20日以本院在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闽0627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卫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与被执行人陆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陆卫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陆卫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卫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卫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卫强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下名下有浙FA××××号桑塔纳牌轿车一部,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但未扣押到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卫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跃武,申请执行人王跃武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陆卫强尚有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跃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