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5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