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塔,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识藏文,牧民,住西藏嘉黎县。
被告:次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识藏文,牧民,住西藏嘉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洛塔与被告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洛塔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塔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原告洛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