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应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号。 被告:邓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应杰与被告邓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应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应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共计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底,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安泰大厦B座隆裕川豪大酒店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主要从事电工,2018年9月底该工程完工,同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确认尚未结清劳务费共计7300元,并由被告亲自书写欠条。之后原告找被告多次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劳务费,尚欠5300元一直未付,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最后甚至不接原告电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邓建国未到庭答辩,在本院向其送达时,被告邓建国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持异议,欠条确实由其出具,欠付劳务费5300元属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底,被告雇用原告在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安泰大厦B座隆裕川豪大酒店的装修工程提供电工劳务,2018年9月底完工。2018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到电工杨应杰安泰大厦B座隆裕川豪大酒店装修工资柒仟叁佰元整(7300元),欠款人邓建国,身份证:×××。”后被告支付2000元,剩余5300元至今未付,致使本案纠纷产生。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邓建国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杨应杰支付劳务费,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现原告杨应杰主张被告邓建国支付劳务费5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5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应杰劳务费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邓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顺  珍 书  记  员 郎     晨 审  判  员 一人独任审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