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840354370J,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瑞祥。
被执行人:宋华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响水县((响水县城时代家具广场DZ幢*-605号房)。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响水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64279175,地址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蔡永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宋华明、李永刚、响水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恢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