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图迪罕艾麦尔,男,1976年5月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和田人。
被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萨伍提,男,1975年11月生,维吾尔族,新疆和田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迪罕艾麦尔与被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萨伍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特22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图迪罕艾麦尔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6月27日被执行人缴纳15000.00元,2021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剩余款350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给付清,申请执行人图迪罕艾麦尔给我院申请撤诉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27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