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2日22时01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号车,在昆区白云路与稀土大街交叉口东500米万鑫佳园小区东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7.8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恩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