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申请执行人:朱永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兴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兴长路北供销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庆波,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6)鹤27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在天达名都的012702号房屋、0116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忠;将坐落在天达名都的011902号房屋、0221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永范;将坐落在天达名都的012302号房屋、坐落在陶瓷小区的0104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华;将坐落在天达名都的012602号房屋、011702号房屋、011202号房屋、021602号房屋、030601号房屋、010203号房屋、050603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天达名都的2户房屋(1、房号:0127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2、房号:0116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忠,并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二、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天达名都的2户房屋(1、房号:0119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2、房号:022102号,面积:214.22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永范,并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三、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天达名都的0123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和坐落于陶瓷小区的010402号(面积:57平方米)2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华,并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四、被执行人鹤岗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天达名都的4户房屋(1、房号:0126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2、房号:011702号,面积:135.82平方米;3、房号:011202号,面积:145.04平方米;4、房号:021602号,面积:214.22平方米)和坐落于陶瓷小区3号楼的3户房屋(1、房号:030601号,面积:82.05平方米;2、房号:010203号,面积:62平方米;3、房号:050603号,面积:65.1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凯,并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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