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青少年宫,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淮河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485221695G。
法定代表人:冯鼎良,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国祯广场6号楼2层021-027、211-215、217-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AR6F4P。
法定代表人:闫学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该公司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青少年宫与被告蚌埠市淮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邦教育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杨青,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蚌埠市青少年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期管理费6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共青团蚌埠市委下属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设立宗旨是在团市委指导下,通过实践体验活动和教育培训,对全市青少年儿童进行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被告系在蚌埠市设立的一家民办教育机构。2018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蚌埠市青少年宫”品牌在蚌埠市国祯广场开设分校,命名为蚌埠市青少年宫国祯分校。被告品牌和文化符号使用权时间为六年,协议每三年一签。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第一协议期,被告第一年须向原告缴纳品牌使用及各项管理费25万元,每年递增5%。交款时间和方式为每年六月和一月的25号前转账预交下个半年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管理费,剩余管理费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淮邦教育咨询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确认原告蚌埠市青少年宫与被告蚌埠市淮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第一协议期管理费64万元及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利息34677.69元,之后利息以64万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7元,减半收取5273.5元,由被告蚌埠市淮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士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