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夏元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豫018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元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豫01刑终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止,于2018年10月22日送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罪犯夏元地在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夏元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元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元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元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