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恒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芦屯村。

法定代表人:林峰。

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13街坊4-4-303。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

审理经过

瓦房店恒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5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瓦房店恒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250元。因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瓦房店恒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有存款11022.07元,无其他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除该公司信息外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27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15日,依据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2021年9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5622元,扣除执行费294元,向申请人兑付15328元。

五、2021年9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13街坊4-4-303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经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六、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1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洛阳尊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6250元,实际执行到位15622元,扣除执行费294元后,剩余1092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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