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株洲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龙小伍。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波与被告株洲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海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