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东一里168-4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庞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嘉億艺术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11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