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付乃丽,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付乃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集资参与人”由于被执行人付乃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晓东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