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素萍,女,1962年8月7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62年7月6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濛,女,1988年2月26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素萍与被执行人陈小红、李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陈小红、李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素萍借款本金人民币5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小红、李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李濛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红旗路中段一层无的房产一套(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2.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红名下有位于安阳县洪河屯乡××火车站北××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安阳县国用(2011)第3831号,使用权面积18185平方米】,本院已办理冻结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584353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冻结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小红、李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素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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