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人(被申请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西门岗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金生。 申请人:熊跃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汤岳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保全申请人熊跃春因与被申请人汤岳云、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湘1002执保374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中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人中耀公司复议请求:撤销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执保374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保全申请人熊跃春辩称: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中汤岳云与中耀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因此,(2021)湘1002执保374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汤岳云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熊跃春因与被申请人汤岳云、中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跃春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岳云、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熊跃春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以(2021)湘1002执保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岳云、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熊跃春因与被申请人汤岳云、中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熊跃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依照熊岳春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中耀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俊斌 审 判 员 谢宇明 审 判 员 李岳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晶 书 记 员 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