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6-14号(1门)。

法定代表人:于瑞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娇娇,系辽宁直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系辽宁直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伟,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康华房地产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1)辽011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被上诉人房屋漏水系二楼业主原因造成,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未经鉴定,自行推定被上诉人房屋漏水系上诉人原因造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设置该管的目的是为了排水,在维修时管内有大量雨水,侵入墙内导致三面墙发霉。结合同栋楼同样位置其他业主家的排水管设计的部位是将该管设到墙外。但上诉人却将被上诉人家的排水管设到墙内,导致损失发生,属于上诉人设置错误,与二楼业主无关,排水管维修后墙体不再发霉。

一审原告诉称

王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康华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修复外墙体造成的财产损失24000元。2.判令康华房地产公司赔偿王莉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3.判令康华房地产公司立即对墙面返潮发霉部位进行维修,并修复至不再返潮和发霉为止。4.判令康华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莉于2013年5月12日与康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康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位于于洪区产。王莉自2014年入住以来,墙体南侧下雨就出现渗水,造成室内墙体发霉,墙皮脱落。在2020年9月17日,王莉自己委托沈阳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墙体外保温层等项目时,施工过程中发现墙内有一截排水管被砌在墙体内,排水管内有水。王莉支付沈阳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体墙装修费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根据王莉提供的证据,照片及施工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王莉家漏水的原因系康华房地产公司将本应露在外面的排水管砌在墙内导致的。故王莉支付的外墙体装修费17000元应由康华房地产公司承担。关于王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莉主张的墙面发霉进行维修的问题,因康华房地产公司的质量问题导致王莉家漏水墙面发霉,故应由康华房地产公司对王莉房屋发霉部位予以维修,达到房屋交付标准,且恢复至原装修状态,如康华房地产公司拒绝维修,则王莉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康华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莉外墙体装修费17000元;二、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王莉位于于洪区产墙体发霉部位予以维修,达到房屋交付标准,且恢复至原装修状态,如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维修,则原告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期间,康华房地产公司用手机播放一段自录的视频,用以证明:1.案涉管没有排水功能,该楼盘开发商及施工单位预埋该管的原因不清楚。2.与被上诉人家同样的楼层内侧没有排水口。被上诉人王莉的质证意见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非被上诉人家,而且该房屋已经是全封闭状态,不存在上诉人说的雨水没有入侵。

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康华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被上诉人王莉房屋漏水系二楼业主原因造成,一审法院推定房屋漏水系上诉人原因造成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王莉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家中墙面被水渗漏受损的事实,以及在维修墙体外保温层时,发现墙内有一截排水管,出口被砌在墙内,排水管内有水的事实,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漏水的原因系建造楼体时将本应设置在外面的排水管出口砌在墙内导致。上诉人对排水管出口被砌在墙内的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康华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的上诉主张。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莉家漏水的原因系相邻的其他业主造成的,故对上诉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康华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50元,由沈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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