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住北流市城区花果山别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L6CFU1T(1-1)。
代表人:苏武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球、陈婵,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积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镇。
被告:李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镇。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诉被告陈积彬、李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电费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负担。
-2-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思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