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昌周,男,苗族。 被执行人:潘xx,男,苗族。 被执行人:潘xx,男,苗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潘进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潘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71300 00252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政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