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兴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彦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丙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清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会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思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彦龙、张玉琴、李丙戌、宋清芳、刘会龙、张思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晋102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023执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