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韩文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王春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金兵与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名下房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申请人刘金兵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