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韩文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王春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金兵与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勇、王春玉名下房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申请人刘金兵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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