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闫成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庄淑华,女,1953年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庄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应裁定终结本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1083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燕萍

审判员  崔海峰

审判员  刘宇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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