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砖门驻地。
法定代表人:徐向辉,行长。
被告:朱立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蒋胜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朱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与被告朱立城、蒋胜荣、朱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