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曾长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美萍与被执行人曾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长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长松向申请执行人肖美萍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的损失130692.8元。被执行人曾长松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长松于2021年12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肖美萍8228元,此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2026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该案便履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