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进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棠,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鹰潭市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16580215R,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熊仙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进太诉被告鹰潭市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进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进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原告李进太已预交266,应退回133元),由原告李进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