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享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刘月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享铨与被执行人刘月旭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7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月旭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享铨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月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月旭未向本院申报告财产,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月旭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实际控制金额129.77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温享铨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月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温享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刘永立 审判员  赵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