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元芝,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绵竹市剑南镇大富五金店,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恒大国际商贸城36栋1层17号。 经营者:张大富。 被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 第三人:张兴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寇元芝与被告绵竹市剑南镇大富五金店、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寇元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元芝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元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计376.00元,由原告寇元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高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王滨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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