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新玲,女, ****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温泉县天山瑞雪精淀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五师八十七团。
法定代表人张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玲与被执行人温泉县天山瑞雪精淀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03412.5元,未执结标的103412.5元,本案在执行期间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有价证券、支付宝、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