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孔令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菊辉与被告孔令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龚菊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菊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菊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菊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