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孔令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菊辉与被告孔令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龚菊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菊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菊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菊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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