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现住本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美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0588916861

法定代表人:杜×,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任×与孝义市华美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晋11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美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6515.6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反诉费11826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美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748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华美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鸿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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