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王某某甲,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儿子王某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3、请求依法分割共同所有的30000元轿车及其共同存款2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农历十月初六举办了婚礼,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男孩王某某乙,现年一岁半,现由被告抚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系包办婚姻,婚后感情不和睦,被告是个没有主见的人,经常听信其家人的挑唆,并持续性的无故家暴原告,甚至曾两次在原告怀孕期间无故殴打原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原告两次早产,当时因原告背部致伤严重,现仍未痊愈,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面对被告的家暴,原告一直在忍耐,但被告从不知悔改,甚至半夜将原告赶出家门。2021年1月27日,因原告的23克金首饰从被告家中丢失,原告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当时被告以原告栽赃其偷了原告金首饰为由,扬言要将此事调查清楚,后被告的母亲辱骂原告父亲,并欲殴打原告,期间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的父亲见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双方做了调查笔录,后原告直接回了娘家。原告回娘家后,被告非但不叫原告回家,还威胁原告要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多次家暴及其家人的折磨,导致本不牢靠的婚姻摇摇欲坠,最后在原告金首饰丢失后,双方再次引发矛盾纠纷,最终导致婚姻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辩称

王某某甲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以媒人介绍,包办方式结婚,婚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子一个男孩名叫王某某乙,现年一岁七个月,因为被告家庭比较困难,平常的家庭生活琐事是有的,但根本没有原告所说的:“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将其两次早产;原告金首饰丢失栽赃被告”等情况,实属诬赖,第一次被告在新疆打工,原告在家,不存在将原告殴打流产,原告金首饰丢失之前原告在永登打工,回家时却原告说,是我将其金首饰偷走,我也没见过原告金首饰,甚至不知道放那里,我怎么去偷。为了被告搞清事实,原告报案将我叫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我也配合将此事查清楚,去派出所之前原告说辱骂原告父亲,不存在此事,更没有拳打脚踢,也是诬赖。现请求: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举办婚礼,于2019年12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男孩王某某乙,现年一岁半,现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较好,2021年1月27日,原、被告因金首饰被偷为由发生争执,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后回娘家至今。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被告的称述;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且生育一个儿子,生活理应幸福和谐,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多沟通,珍惜婚姻家庭,夫妻可以和好。 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