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诗迎,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邵武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诗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诗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2046.9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诗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俏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