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东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娟与被告陈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娟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陈东平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黄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凌婵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彩云 书 记 员 黄凤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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