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赵力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张少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8394707U
法定代表人:赵福进,总经理
被告:赵福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孙宝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赵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赵力东、张少倩、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赵福进、孙宝兰、赵丽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