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胡小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杨世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瑞、胡小辉与程杨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624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世永银行存款347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世永名下价值相当于347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全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