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祝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婷婷与被执行人祝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5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祝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婷婷贷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集约查询向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1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1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祝遵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无证券;2.2021年3月3日查明被执行人祝遵强名下有“马自达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S×××××”),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2021年7月8日,通过线下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祝遵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祝遵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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