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王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何米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冯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诉被告冯义华、冯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撤诉。
本案诉讼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