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王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何米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冯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诉被告冯义华、冯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撤诉。

本案诉讼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朱清明、王爱明、何米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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