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仔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吕碧超、解毅,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御景花香5幢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EH855T。
法定代表人曾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琴,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南坪大厦B栋3楼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6406W。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2号新东方女人广场1幢第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28903G。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仔钧诉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地块项目三期(海伦中央广场)刮白工程交由李仔钧进行施工,其承包方式为‘交钥匙’工程,即包工包料、包安装及运输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李仔钧(乙方)与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刮白包工包料合同》中的第10条明确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昆明西山区A4地块项目三期(海伦中央广场)刮白工程;工程地点为昆明市西山区地块项目三期(海伦中央广场)2座;承包范围为2座室内精装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的原告李仔钧与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然在《刮白包工包料合同》中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且不动产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昆明市西山区区域内,故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依法应当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