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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靖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宋兆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靖永超与被告宋兆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永超、被告宋兆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靖永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兆伍立即给付靖永超欠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宋兆伍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宋兆伍向靖永超借款6600.00元,靖永超通过花呗向宋兆伍儿子所经营的奇迹造型美发店转入6600.00元。2021年8月24日,宋兆伍通过微信转账偿还46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宋兆伍辩称,不同意给付。靖永超前妻向宋兆伍借款20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应当从这里抵扣。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4日,宋兆伍从靖永超处借款6600.00元。2021年8月24日,宋兆伍偿还靖永超46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宋兆伍向靖永超借款后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靖永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宋兆伍主张靖永超前妻曾向其借款2000.00元应从靖永超的欠款中予以抵扣,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靖永超前妻借款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靖永超的欠款中予以抵扣,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宋兆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靖永超欠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宋兆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员薛冬梅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付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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